大馬外國女傭代理協會將與勞工部合作推出“檢查僱主背景系統”,來鑒定欲聘請女傭的僱主是否有虐傭和不付費的前科,以保護外國女傭,僱主一旦被鑒定曾犯以上罪名,將不獲准通過協會聘請女傭。
他們說,這種長遠預防措施,將可避免無良僱主破壞大馬良好的聲譽,此外,他們也認為政府規定的4511令吉聘用金是不足夠的,這比以往的8000令吉少太多,因此在400間女傭代理公司中,只有121間同意新收費制。
意思是說,在聘請女傭這一塊,代理協會想要做完所有的主,他們要擁有決定僱主是好人還是壞人的權力,也要賺取更多的利益。
在商場,這叫賣主選買主,是一種很久才有一次的市場現象,條件是有關產品必須是奇貨可居,或者很便宜很超值,買到就等於賺到,而且貨量有限,基於如此,賣主才敢敢設定一些購買規則。
如果把女傭比喻為貨品,她們有達到這種奇貨可居的地位嗎?
根據政府的新指南,僱主只能要求女傭做4件事,即廚房清洗與煮食、打掃屋子、洗衣和熨衣而已,她不再需要與大主人或小主人進行任何深入溝通,只要煮好飯掃好地洗好衣熨好後,就完成工作,等著下一回的“四大工程”。
如果僱主“過份”要求,膽敢叫她們做份外工作如看顧 小朋友和老人家,任犯一條都可在販賣人口法令下被控,刑罰是罰款50萬令吉或監禁3至20年,幾乎是除殺人放火和姦淫擄掠之外最嚴重的刑罰了,就算你狠狠毒打自己的親朋好友也沒有受到這麼嚴重的懲罰。
換句話說,經過幾宗虐傭案,再經過政府與業者對話,再再經過政府與政府之間的協議之後,向來被濫用去“包山包海”的家庭女傭,已今非昔比,身價大幅度提高了。
她不再任由僱主使喚,傻傻去做超額工作;她只有四大工作要顧,除此之外,便是過份要求;她加薪,掌管護照,有週假;如今,還要加上那些靠她們賺錢的代理商,為她們選擇合格的老板。
我在想,如果出錢去請一個只是洗刷煮食的女傭竟然要請到這麼沒地位,沒有選擇權力,反得被評選,更得提心吊膽的避免被她反咬一口,誣指非份要求而被控,女傭哪裡還是女傭,簡直是比你家的女兒更像公主了。
看起來,女傭供應國是看死大馬人非女傭不可,而代理只為賺錢,在順水推舟,看能不能多賺一點,現在就看僱主是不是這麼不爭氣,搞不定四大工作而甘願被看死而出錢買難受了。
光明日報專欄:潑墨(2011年12月28日)
2 則留言:
It is clear that the legislation is too much on the side of maids that leaves the employer at their mercy.
We salary earner in Malaysia also cannot / get to choose what job to do. An indonesia maid c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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