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7日 星期五

修法到底益了誰

修法之前,一定先要“修人”。世界上任何一個先進國家欲改善法令時,都會想到這句至理名言。

大意是說,當局必須確保日後執法的官員擁有足夠的專業知識、清廉的職權操守以及無私的執法流程,將修訂後的法令執行得更加完整和到位,完全發揮出它的效率和功能,才能給他“令牌”去執行新法令。

要不然,只修法不修人,法令向前跑,官員摸不著,將無法為國家帶來進步,更不用說為人民帶來幸福。

這段日子在開國會,每當看到一些政府部門代表提呈修法一讀、二讀的報導,就特別注意那些部門的首長是怎麼搞。他們建議修改的條文,是否符合國民現況?以小民觀之,條文修改之後,生活的哪一個部份有所提升?若修法是為了未來打算,現在是憑哪一點看到未來的狀況……。

疑問和疑慮多多,不外是對一些執法官員的好評和信任程度不夠多。

之前交通部建議大幅度調高交通罰款的事,為何人民大力反對?是人民好犯法但拒罰款嗎?不是的,是因為大部份人民認同,馬路上最容易形成賄賂事件,而且至今還是“無法治”,高罰款制度只會提高賄賂數字,不會提升官民的公路安全意識。這種修法,只能肥了貪官,壞了法紀。

週三貿消部提呈的1987年版權修正法案一讀,也必在民間造成巨大衝擊。條文聲明,任何人沒有版權持有者的同意,不能翻抄對方的作品,亦不允許任何人出售或租借、對外發佈等,一旦違法,將以每個作品賠償不超過2萬5000令吉,或賠償總額不超過50萬令吉作為嚴懲。

這個更夠力,因為通過網絡下載的歌曲、電影及電視節目等都包括在內,如果被捉到電腦或手機有20首MP3,就可被罰50萬令吉了。放眼全馬手機和電腦,有多少台機是沒有違法影音作品的?他們之中,有多少人繳得起5000令吉罰款?

這種法令若通過,又是貪官和“監獄建造商”的發達時機,前者是談價碼的機會太多太多,後者是因為繳不起罰款的盜版犯人也會大幅度增多,政府必須新建更多監獄來容納下載惹禍的“白領罪犯”。

修這種法,所為何事?如果是要向先進國看齊,打腫臉充一個尊重版權的國家,確是令人響往,因為有種“很高級”的虛榮感,但是官方先要做的,一是協助人民提高收入,去營造一個好賺錢的環境;二是管制音樂產品供應商的高利售價。

只要人民買得起正版,就算是送,也沒有幾人要用盜版,所以官員提呈修法之前,請先自修一番,不要每次修法,到最後仍只是調整官民賄賂雙方的談判籌碼。

光明日報專欄:潑墨(201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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