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7日 星期一

警民糾紛,誰才是真正的鬼

有沒有可能,警方人員竟然濫用權力到這麼誇張?

根據一名神廟主持人控訴,他駕駛路稅已過期的車子遭警員檢舉時,疑是身上帶有1萬8000令吉巨款,而被對方索錢解決,但他不肯就範,結果當場遭警員拳打腳踢,過後銬住他雙手把他帶返警局,再使用水桶、水管等硬物輪流毆打長達4小時。

他承受的酷刑,包括被當作一顆球,帶到樓梯處推下來,跌到吐血及吐白沫,以及被帶往一個斜坡空地從高處推下山坡,搞到他奄奄一息,體無完膚。

期間他多次感到呼吸困難,以為自己就如此死去,認為自己的處境宛如趙明福般,永遠再無法踏出扣留室,因此他將自己染有血液的手指印印在警局各個隱密處,如桌下、馬桶底下等,以留下證據,祈求自己不會白白枉死。

他說,涉及的警員共有11人。這幾乎是當時警局值勤的大部份人力了,這些應為人民所用的警力不去巡邏街區維持治安,讓人民好睡一點,卻去群毆一個市民,若屬實,的確是很不可思議。

據他說,11警員打了他之後,還搶去當時他身上1萬8000令吉中的1萬3000令吉,這筆錢是他要為母親慶祝生日以及婆婆看醫生的費用。

最後,警方還告他擁巴冷刀和毒品,但他說這是誣告。

信手拈來,近期民眾對警方濫權的投訴確實有多了一些,除了較為人關注的兩位少年被警方多槍殺死大案,孝子為母親買葯半途被便衣警察射中4槍事件,也令民眾有些不安,不得不想,警方人員在開槍之前,是以什麼標准來決定要向對方射擊?即是便衣,表示落跑民眾根本不知對方是警務人員,為何還要向他開槍?

他們的判斷如果是准確的,何以投訴案例有增多的趨勢?難道是當事者或其家屬事後耍賴?

或是,警方人員也有犯了錯誤但不認賬的害群之馬,而他們的上層也被蒙在鼓裡?

事後警方高層在輿論的壓力下都有回應,當然是宣稱需要調查後才向公眾交代,這是合理的程序,也很吃時間,進展如何,全靠媒體的繼續跟進才會有下文。其實這個部份如果警方自動自發匯報,必可挽回公眾認為警方必定試圖拖延或掩飾事件的刻板,或者是錯誤的印象。

所以,警民關係一直難以更進一步,甚至是形成更大的隔膜和猜疑,很大部份就是基於在這類投訴案件的最後結果,犯錯的警員並沒有受到嚴懲,大多是調職或停職了事,難以服人,更多的是拖得很久,甚至沒有下文。

照理,要做到“與民同罪”,凡濫權打人、傷人、射人或搶財誣告,都以刑事罪罰之,那才叫公道,如果涉及栽贓或轉賣證物如毒品,也應以販毒罪查緝,罪成判絞刑。

像11警傷人案,如果真如投訴者所述,裡頭就有傷人、打人、搶財、誣告、栽贓和擁毒多宗罪名了。

真有這樣可怕的警隊嗎?實難令人相信。反過來說,投訴者是在利用政治人物和媒體胡說八道,抹黑警方以為自己脫罪嗎?這就是惡向膽邊生了,希望警方快點查出真相,看看誰才是真正的鬼。

光明日報專欄:潑墨(2010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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