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4日 星期日

要修法還是要修民

貿消部又來嚇人了,現在說的是要修改1972年商品說明法令。

根據現有法令,擁有冒牌貨者被視為違法,懲罰是個人最高罰款10萬令吉或坐牢3年或兩者兼施;如果是公司,罰款最高是25萬令吉,若是再犯,則重罰50萬令吉。

這麼嚴格的法令還要修改什麼?據貿消部副部長陳蓮花日前為舉辦於吉隆坡谷中城覽中心的正版商品促銷嘉年華主持開幕時說,待12月他們向國會提呈版權與商品說明法令修正案後才知曉。

不過副部長在回應記者的詢問時還是稍微露了點口風,大意是指現階段當局還沒有很嚴格的實施“個人違法”的部份,因為過去該部是為民眾進行教育工作,希望給予民眾足夠的適應期,接下來是勸告,待一切成熟之後,才進入提告階段。

所以過往執法組大破名牌仿制品的案件,大都沒有嚴懲,只是充公貨品和適量罰款,因為那是“教育階段”。看來,如今當局是覺得大馬人“成熟”了,已經擁有購買正版名牌貨的意識。

購買能力呢?放心,我們有的是未來先進國的希望,有信心就用未來錢去買,不然就如陳副部長所說:沒錢就不要學人買名牌貨。說得好啊!

聽起來,12月的提呈案,應該會將“個人違法”的條文加料,依據官方修法慣例,必是施予執法人員更大權力,可以直接取締違法的“假名牌犯”,或巡街捉拿提假名牌包包的民眾,像警方捉賊一樣英勇,或可闖民宅“查包”,口號是塑造一個馬來西亞成為沒有假名牌的淨土。

據知,上街捉“假包”在歐美國家是等閒事,法國還有法令規定,遊客若提假名牌入境將被罰巨款,他們的執法人員隨時可在街上捉假名牌包,罰款高得嚇人,從500到30萬歐元(最高馬幣逾125萬令吉),或入獄3年。

比起來,大馬的個人罰款還是小兒科,但若大馬的新法令再向法國多多學習,差距必會縮小。但是,我們這個未來高收入國家的生活水平和國情,就會跟著年尾的修法而馬上提升嗎?

副部長說我們的教育已足夠,也不知她是從哪兒拿到的統計,我們仍然在所有的遊客購物區看到精美的假名牌充斥市場,很多顧客看起來是歐美人,可能他們還是被旅遊部長黃燕燕的個人魅力吸引來馬的。如果“正版教育”是決定消滅盜版的主因,何以來自歐美的遊客來到大馬便成為沒有教育的一群?

其實最重要的還是一般人收入太少,以及名牌太貴,不是我們要像副部長所說買不起還要買,是名牌貨在整個地球用名人為產品打廣告,沒錢的人都無法被吸引到,被國家許可的廣告生態培養了虛榮,因而“失足”買假貨。

沒人會說買冒牌貨有理,但當局要取締假貨來拒絕沒受教育的假名牌擁護者,就要一視同仁,連旅遊區和遊客也去捉,以示決心與公正,不要得空立一個法,目標還是鎖定在嚴懲自己人,跟人民老板過不去。

既然我們未富就要先學先進國對知識產權的執法,就要學到足,別像娼妓扮貴婦,乞丐扮皇帝,得個樣子,對人如此,對國家亦應如此。

光明日報專欄:潑墨(2010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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