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5日 星期三

法官和劊子手(從15公眾毆斃刺傷2名中國妓女的劫匪案件說起)

當遇到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脅時,我們因自衛而致傷匪徒或害他丟命,老天都沒理由說你錯,倒是個人的良心在折騰。

當碰到罪案時,公眾也有權利和義務逮捕匪徒,替天行道,但若在過程中過度使用暴力,蓄意致死匪徒,就是濫用暴力,犯上刑事罪了。

公眾動用私刑嚴懲匪徒,等於跳過司法程序,自己當起法官和劊子手,手操生死令,此為法治國家所不容。

接下來可思考的問題是,何以公眾不願捉匪交警?何以這麼多人會同時怒火中燒,一起瘋狂打死人?是因為大家對治安有共同的不安,才一起遷怒於現成的匪徒?還是不認為交給警方之後公眾的安全就有保障?

這種全球性的濫用私刑現象,古來有之,未來也難免,說明嫉惡如仇是人類的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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