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3日 星期一

所得稅局惡罰納稅老百姓

廢除了惡法,卻來了惡罰。內陸稅收局准備大行“苛稅制度”,大幅度加重過期呈報所得稅者的罰款,從原本須繳數額10%的罰銀提高至20%到35%,視遲報多久而定,此舉被喻過於嚴厲和張狂,像是把延遲報稅者當仇人辦,究竟官民雙方何時何事結下了必需嚴懲方能了結的樑子?

在新罰制下,假設年收入10萬令吉者在扣除所有必要費用和豁免額後,應繳稅銀是1萬令吉,計總收入的10%,但他因某種因素而忘了在4月30日之前履行呈報,結果要罰他多付20%,即1萬2000令吉,換句話說,這等於是對延誤呈報納稅人徵收了雙重稅務,從另一方面計算,也相等於對個人納稅者另加2%徵收率,不可謂不驚人。

我們距離福利國還很遠,所以每一年的財政預算案前夕,人民仍然理直氣壯的期待政府送來減低個人所得稅繳納額或提高豁免額的糖果,哪怕是減低超額累進稅率最高數額的1%都好,也有糖味,但是內陸稅收局眉頭都沒有皺一下,就輕鬆大幅提高罰銀,原因卻是納稅人忘了去結賬領回多繳的退款。

說起來確實覺得稅收局的惡罰真荒謬,現在不是納稅人沒有繳稅養他們,甚至還發了他們花紅呢,更甚的是納稅人從每一年領到的第一個月薪水開始,便已經從中預扣了約10%或更高的納稅金,1%都沒有少,全年扣足,到年尾算一下,個人年總收入至少去掉了一個月的薪水以上。

簡單算一算,放1000令吉在銀行作定存,利息2%就好,一年就變成了1020令吉,第二個月的1000令吉只計11個月的利息,也有18.3令吉,以此類推,每個月都繳1000令吉,利上加利轉一轉,一年繳的1萬2000令吉至少多出了120令吉的利息。可是,納稅人預扣到稅收局的錢,是一筆天文數字,卻是一分錢的利息都拿不到,這些利息都去了哪裡?

此外,納稅人還得自己抽空結算之後,在他們限定的時限內去呈報,才能領回自己一般都是多付的稅銀,一來一去之間,通常又再扣住我們的血汗錢多幾十天,就這一點,就離公平和公道很遠。因為這不是沒有繳稅或逃稅,而且多付後延誤結賬,也不見造成政府任何損失,反而讓他們扣住納稅人的退款更久一點,這可是生意人最喜歡的拖賬,有何損害?

一般老百姓可不像生意人有太多的轉移稅務之道,賺多少就是多少,一分都跑不掉。

除非廢除預扣制度,當局才以嚴法懲戒冥頑不靈的遲報納稅人,那麼完全沒有逃稅之途的老百姓才會心服口服。

光明日報專欄:潑墨(2011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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