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10日 星期一

以面子書協助警方緝匪反被潑冷水,怪哉

雪州一名男子由於不甘女朋友的手提袋遭人攫奪,憤而在面子書發佈“人肉搜索令”,希望通過廣大網友的力量,把這個人渣攫奪匪揪出來,以讓警方早日將匪徒繩之以法。

他是在事發之後依據女友被攫奪的iPhone手機上一個追蹤軟件,引導警方去到一間住家,並從屋內的住戶口中掌握了嫌犯的身份及照片後,將之上載到面子書,內容也附上對方的名字、身份證號碼、年齡(24歲)以及來自柔佛。

這事情無論你是左看右看上看下看,想了又想,它就是那麼簡單,是受害情侶在憤怒之中仍不忘發揮警民合作的精神,而以自己微弱的力量廣發嫌犯消息,除了協助警方捉匪,也為自己爭口氣。

本以為他可以獲得警方表揚,甚至獲頒“警察之友”獎牌,大力表彰,謂為模範,沒料到警方不是這麼想,還要他馬上撤下面子書內容,理由是嫌犯的照片只能經由警方進行,並認為有關男子的行為十分不智,可能因此招來嫌犯的報復,因為疑犯也可能通過面子書掌握發佈消息者的身份或下落。

雪蘭莪總警長頓希山還補充,警方不鼓勵公眾在面子書發佈“人肉搜索令”,是因為面子書極易遭到他人濫用,有些人可能為了破壞對頭的聲譽,而在面子書中這樣做。

其實警方的顧慮沒有錯,面子書的確有這種破壞力,而且正被大量的有心人士利用來打擊和破壞眼中釘,但是,這裡指的是“濫用”,如果是“善用”,效果恰恰相反。

就像這對情侶,他們是受害者,是日子被破壞的一方,不是破壞別人的一方;他們有投案,有身份証明,動機是要協助警方破案,已確定不是搞破壞的匿名者;他們將手上的資料廣發天下,要利用天下的眼睛和力量將匪徒搜索出來,這是善用面子書的絕佳例子,哪會跟“濫用”二字扯上邊?

至於擔心招來嫌犯報復的部份,確是要謹慎一些,雖然受害者和攫奪匪之間在案發那一秒開始,便已結下了“民匪之仇”,但民在明匪在暗,明槍易躲暗箭難防,縱然匪徒在被追緝的環境之下很難再出手,但狗急跳牆的案例也常有所聞,而這個部份就有勞警方加把勁了。

衛民捉匪本來就是警方的專業和責任,尤其對提供更多資料給警方的線人兼受害者,警方更應該保護他們的安全,如果擔憂他們會被報復,就給予更多保護才對。

再說,如果指定只有警方可以發佈面子書緝兇,那為甚麼還不做,反而要求警察之友撤下搜索資訊,大潑受害者冷水,怪哉。

光明日報專欄:潑墨(2011年10月10日)

1 則留言:

卖博士 字:孔明 提到...

警方是对的,因为他们知道自己无能,连罪案都防止不了,如何还要保护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