踩踏首相肖像的少女黃心怡向警方自首後仍被扣上手銬從新山押上吉隆坡錄口供一事,再讓人們看到警方所謂的“標准作業程序”彈性極大,簡直是人性化到可以視情況來實行或改變標准,然後再補一句“合乎法律程序”。
人們對警方此舉有意見,主要是有一些案例作比較,比如以前一直拿著前檳首長許子根肖像來玩,或踩或撕或燒的檳巫統成員,他們沒有自首,也沒有被叫去錄口供。
近年他們改為玩弄行動黨首長林冠英的肖像了,也一樣是玩得不亦樂乎,結果也是甚麼法律後果都沒有;後來加上不知從哪裡蹦出來的土權滋事份子和光大狂人也玩上林冠英肖像,有些人還設上了林首長靈堂,又送林冠英象徵死亡的黑玫瑰和糞狀蛋糕,比踩踏肖像嚴重多了,但這些惡劣行為都豁免於“法律程序”之外。
他們雖然都是行為粗暴的大男人,可是警方最多只是找他們問問話就算執行程序,沒有對他們聲色俱厲的警告,更沒有扣上手銬。
除此之外,那一批莫名其妙跑到淨選盟大家姐安美嘉門口胡鬧喧嘩,甚至還非常下流又無禮的向她搖屁股的流氓,最後也很從容的收起他們無禮下流的屁股,嘻哈的離開,連一句道歉也沒有。
嬌小玲瓏的黃心怡並非踩踏得比那些大漢更有力,也沒有狂爆粗口,更不是向首相肖像露出不雅動作和敏感部位,簡直是一點暴力傾向都沒有,何必對她上手銬?手銬不是用來鎖暴力案件的嫌犯和曾經嘗試潛逃的嫌犯的嗎?既然黃心怡是自首,她還會潛逃嗎?
莫非警方把踩踏肖像當暴力,會傷及像中人,或是把踩踏女當作有暴力傾向者?但她壞的是腳,應該是銬她的腳而不是手才對啊。
不過,雖然黃心怡和她家人以及那位露臀的學生與家人都先後向首相和大馬人公開道歉了,他們還是得負上行為不檢的責任。
不能讓這種“好玩無罪”的不良風氣流行,這是一種非常不檢點的錯誤,屬於污辱國家領導人的不良行為和示範。
只不過,警方將少年男女的玩過頭舉止列為煽動案或當成暴力罪處理,未免太過了,這種標准拿到海外去,怕是會嚇死外國人,或是笑死也說不定。
警方也得公平對那幾批胡鬧者採取同等行動,才能服眾。
光明日報專欄:潑墨(2012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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