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6日 星期四

控3警員謀殺罪,檢方能做到這點已經不容易

嫌犯或囚犯進了扣留所或監獄竟是步上不歸路,怎麼說都說不過去。
就算是死刑犯,也得經過走上刑台的程序,行刑之前有機會與家屬告別,有豐富的最後一餐,想交代的都有得交代。
非死罪的犯人或未定罪的嫌犯,在受刑期間或未判刑前,他們應該是接受牢改和監督,不是被毒打和虐待。
捉人和扣押嫌犯的警員有責任守住他們,一直到他們面判,有罪就送牢,無罪就放人。
不是任意打他們,甚至打死,這已形同謀殺,與謀殺案嫌犯同罪。
多年來已有多宗類似冤案,但被控定罪的沒幾人,因為證據不足。
反告執法當局本來就很不容易,檢方提控自家人更不容易。
有這麼做,就已經是跨進一大步矣。

◆閱光明日報封面“涉串謀致死扣留犯/3警控謀殺”新聞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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