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12日 星期四

未修改就過時的盜版法令

在盜版光碟事業一帆風順的太平盛世,驚聞政府將修正1987年版權法令。往後即使只擁有一片盜版光碟,也會在法令下受到對付。此外,屋主出租店舖給盜版商經營盜版光碟,也會受到當局提控,你說盜版商會怕嗎?

過往,我國的法令只能對付擁有超過3片盜版光碟者,也沒有法令強制對付屋主,因此這一次修改法令,志在修補這些法令漏洞。

有漏洞就補洞,這就是我們立法議員的態度,可以說是盡責,因為破了就補,也可以說是遲鈍,因為破洞了才知。

至於補了洞有沒有助於消滅盜版活動,則是另外一回事,要等補洞後看看市場還有沒有盜版光碟才知道。不過有關當局打擊盜版的決心從未動搖,以前他們就試過數種又花錢又耗人力的方法,比如向英國買先進機器,還派人去英國受訓,也有用人又用狗的方法。

據說那種機器很先進,可以照到被盜版商銷毀的光碟出產編號,然後循著編號紀錄去追緝是哪一家光碟生產商在為盜版商錄制影片光碟。如果你以前“合法擁有過一張”盜版光碟,必看過光碟正中間編號已被磨擦的痕跡,這種機器便是有超強的還原號碼能力。

不過,如果盜版光碟都沒有編號或冒用正版編號的話,英國買的貴機器恐怕無用武之地,得改用另外的偵查方法了。

至於能嗅到光碟但嗅不到盜版商的“緝盜版犬”可無恙?當局還在借用外國狗還是已經買了幾隻?或是盜版商都在賊巢加了料,靈犬已被其他味道搞亂頭腦?希望不要淪落到改行為執法組看門就好。

當局今時再談改法令,外加嚴懲不夠關注租戶動向的無辜屋主,應該是以往立志鏟除盜版光碟的努力,已達致兩種成果,一是執法當局能力不足,所有方法用齊都無效;二是盜版商魔高數丈,每次被查總是見屋不見人,捉到人時卻只起獲一張光碟,都告不進,不知會不會有第三個答案?

根據國內貿易、合作社及消費部長的說法,版權法令修正工作已經進入最後階段,預料在明年可提呈到第一期國會的會議進行辯論,希望可以儘快通過後落實。

部長還說,現代科技發達,人們已經可以通過互聯網下載或觀看電影,因此光碟早晚會遭淘汰,我們不能讓科技超越憲法。

講到這裡,感覺就有點怪了。我不是指情況很糟但立法太慢的問題,因為這是必要的程序,命該如此,只是奇怪我們的部長怎麼如此奇怪,辛苦籌劃修正的法令,說是為了要保護影片光碟的智慧產權,卻又說光碟“早晚會遭淘汰”,因為“人們已經可以通過互聯網下載或觀看電影”。

既然已知光碟未路,何以還要等到明年修改法令來保護夕陽行業?既然明知人們已經可通過互聯網下載和看電影,即是科技早早就超越憲法,又何來“不讓科技超越”之說?

添加提控業主的法令,就有助撲滅盜版的說法也屬一怪,這只不過是強迫販商去找更隱密的地方生產,也把光碟販都“更加移動化”而已,況且他們向來都是如此,哪會影響到盜版商的生意興隆?

其實,盜版猖獗的原因很多,講起來三天三夜也說不完,但要撲滅盜版,哪裡是動動法令就會有效果?最重要的,還是要看執法人員的素質和是否盡責,法令為輔。

如果他們一年數次拉隊到盜版工廠都只是起獲一些機器和舊影片光碟,那就是內鬼的問題;如果你今天在夜市場和小食中心都可以看到盜版碟攤位,或有人到你的餐桌叫賣,那是執法的問題,不是法令不嚴的問題。

首相不是在實行部門的關鍵表現指標(KPI)審核制度嗎?我倒認為用這一招來監督貿消部取締盜版光碟執法人員的效率,比修改未改就過時的法令更有效,你總不能在滿街都是盜版光碟的時候,還表揚取締盜版碟的“成績驕人”吧?

光明日報專欄:潑墨(2009年11月13日)

1 則留言:

Chu Kong Ming (朱刚明) 提到...

好在我们的政府有‘先见之明‘,‘故意’放慢网际网络的宽频容量方面的大事提升,才‘救’了盗版光碟的阿商机。

所以虽在宽频容量的职务上‘失职’,却在制造盗版光碟上的就业机会上‘立功赎罪’了。

这个世界是多麽矛盾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