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上任的全國總警長丹斯里卡立日前首次會見媒體時放話,為還給人民一個安全家園,警方或將採取激烈的措施拼治安。
至於會有多激烈,總警長說遲點才公佈,因此“准匪徒”還無法作好心理准備,民眾仍無法思考和見證新措施會不會有效。
不過,總警長倒為大家提了一個醒,就是根據1967年警察法令第3(3)條文闡明,立法者當初對警方的最主要三項要求,順序是:一,維護國家主權;二,維持公共秩序;三,致力防範罪案。
也就是說,你我一般人認為警方首要任務是捉賊緝匪的想法,原來是不正確的,畢竟國家主權是排在公民的個人安全和私人金錢之上,如果國家守不住了,個人的一切哪裡還保得住呢?
比如在沙巴發生的蘇祿恐佈份子事件,便是攸關國家主權,所以我國軍警必須全力出擊剿匪,這一點他們是做到了。
總警長的解釋是,如果社會動蕩必會嚇跑投資者,禍害國家經濟,到那時國家窮了,人民也不會富有,就連小偷也沒什麼東西好偷,可見國家和社會穩定才是治國之本。
因為是站在高處看,總警長的說法自有他的理由,也解釋了永遠人手不足的警隊無法傾全力撲滅老百姓認為街頭罪案很嚴重的理由。等於是在問你:捉到賊卻保不住國,有何鬼用?
但是,警方把召集人民集會和作政治演說者皆套上煽動罪名來捉人,以等同維護國家主權和維持公共秩序的級別來辦,到底適不適合,洽不洽當?
派出大隊出動捉拿在全國發動黑潮集會並演講時痛罵國陣領袖的人士,也等於是以警力來對付在野黨支持者,難道真的比緝匪更重要?
這種對政敵的叫囂,怎麼說都是國內朝野政黨之間的政治行為,無關外敵侵蝕主權,比如非政府組織如土權之流也時常走在種族課題的鋼索上也沒有被對付,況且他們叫囂到最後仍是國民跟國民之間在競爭管理國家的主權,終極之戰是5年後通過老百姓手中一票來定輸贏,警方就算要出手協助維安,也該懂得避嫌才是。
再說,將防範罪案排在第三項要任是1967年立的法,經過46年變遷後的今天,各種罪案和人慾橫流的大幅度加劇,加上社會結構和人民思維的巨大變化,警察條文是不是到時候檢討了?
尤其老百姓早已經沒有安全感,有上報紙的罪案新聞已足以嚇壞人,沒上報的還有多少?如今被匪徒逮到下手機會已不是你不小心的問題,而是多麼小心也一樣中招,說什麼小心駛得萬年船,現在是小心也一樣死得很冤枉。
警察應該回到坊間維安,歡迎緝匪手法激烈,但不要被用來對付政敵。
光明日報專欄:潑墨(2013年5月24日)
2 則留言:
盗匪不会Ubah,民联会夺权。所以,哪个比较严重?
失望。
可是我不能说。
我必须逼自己说
希望。
不打击人们的信心和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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