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歲的小女孩,應該是父母的心肝寶貝,爺爺奶奶手心裡的寶。
天天被家人疼,日日讓大家愛,想要什麼,撒撒嬌就有。
她應該是聽著父母哼唱的歌兒笑著入睡,醒來時有一個愛的擁抱,和准備好的營養早餐。
她不應該是父親洩恨的影子,更不應該是病態祖父母虐待的對象。
兩代長輩恐怖蹂躪幼小的第三代,禽獸都不會這麼做,他們可能這麼做嗎?
若是因為爭養而節外生枝,反而是在為小小心靈製造不該存在的惡夢。
在法律必須經過冗長的繁文縟節和程序才能保護幼小心靈的時候,應該有另一個機制和機構,先收容受害女童至到真相大白才是。
◆閱光明日報封面“姨婆申訴,4歲姨甥孫被家人性虐”新聞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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