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時今日,凡執法單位涉及濫權疑雲或執法不公時,人們會說他們是反對黨的助選團。
意思是說,他們執行任務的行為不得人心,激怒了老百姓。
而老百姓表現生氣的方式,便是選票“造反”。
通常有此“雅稱”的,是警方和地方政府執法隊,因為他們最常掃蕩民間。
有時掃人,有時掃貨,有時什麼都掃回去才打算,最後証明無辜的老百姓想拿回他的財物也是麻麻煩煩甚至貨量不對版。
尤其全國大選競選期至,執法組如果手上證據不足或理由不足,仍任意亂掃亂拿的話,“助選團”效應發酵,可大可小。
如果是明打明為難反對黨候選人,過後再證實對方無辜,就等於是在替政府“倒米”。
◆閱光明日報封面“街頭派明福案傳單/警方盤查趙麗蘭”新聞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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