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28日 星期日

攫匪害死人等同殺人犯,應判死刑

攫奪匪的獸性,已經等同殺人狂徒,殘暴又冷酷。
以前他們攫奪手提袋就跑,若你敢抓緊跟對方拉扯,匪徒或會鬆手而逃。
後來他們不再放手,結果受害者不是被拉扯跌到滿身傷,便是頭破身亡。
今天他們不是搶了傷人,便是殺了人再搶,不再拉扯,只想要快速得手。
所以攫奪匪已經變兇悍,變成殺人搶劫犯。
他們比職業殺手更可怕,因為他們的目標是任何路人,看中就下手。
他們比一般搶匪更恐怖,傷害又劫財,要錢還要命。
他們應該在謀殺條文下偵辦,殺人者償命,一旦罪成,唯一的刑罰是死刑。

◆閱光明日報封面“6天攫2命”新聞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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