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22日 星期五

索錢、恐嚇又偷金,真要把警察當匪看?

警界害群之馬濫權欺民的事件到底有多少,警方本身應該是沒有統計也沒讓老百姓覺得他們立志清除,這一切仍然得靠為警所累的民眾挺身而出,由民間自己統計。

週三透過記者會投訴的兩宗冤案,可能過後警方高層又會以一句“只是個別案件”平淡冷冷的帶過,但是對普通老百姓如我等來說,或許是足以改變一輩子生活品質的大事,如果有青天大老爺來為民作主,冷漠的當局該當何罪?

雖然我認為那位租屋子給未漂白黑人的小伙子是自討苦吃和“害鄰之馬”,但還是同情他的遭遇,當發惡的黑人有本地女子與他配合之後,黑的都可以變白的,受欺負的屋主還得蒙受牢獄危機和破財之災,天理何在?

警察向報案人要錢辦案和請吃炸雞的投訴乍聽起來是好氣又好笑,為甚麼一定要炸雞而不是燒魚或pizza?但這類投訴不是第一次,警界害群之馬索錢撤案之說在民間流傳更久,沒聽過爺爺說也聽過爸爸說,難道警方本身反而沒有聽說,所以對這種嚴重破壞形象的投訴都沒有特別在意?

報案人最後反而被警方當匪徒辦絕對是豈有此理的白變黑,人家明明是屋主,明明可證明是黑人不繳租耍賴,屋主明明是在警察陪同下搬走租戶家具,怎麼在黑人女友去投案,轉個彎之後,警察卻去敲詐屋主破屋爆竊了呢?世界上真的有破爆自己屋子的蠢蛋嗎?

在被投訴的查案官聲稱沒濫權和堅稱秉公處理此案後,如果此案如往常般不了了之,即警方沒有進一步追查出到底是小伙子或是查案警察撒謊,也沒有向黑人和他女友追究責任的話,是不是說小伙子應該識相的“既往不究”,民眾也應該保持“習以為常”?

另一宗案件更冤枉,金店被搶後靠神勇的警方破案而得回金器,本以為損失可以降到最低了,已經感激警方到簡直想當神拜了,到最後依然是得而復失,沒被匪徒搶走反在警局被偷走。

雖說所有金器必須當成呈堂証物,這是必須,也是在可接受範圍之內的法律程序,問題是有人証物証的打搶案竟然要審11年,更可怕的是真金進警局,出來變假金,未免太誇張。

此案與過往的“毒品變鹽”案有異曲同工之恥,一般小警察不可能做到隻手摭天,誰有權力管理警局的証物室,誰就是那個寶藏的守門員,可是為甚麼在寶藏失守的時候,管理員通常都可以置身事外?

捉匪的警察,沒理由與任何一種罪犯畫上等號。

光明日報專欄:潑墨(2012年6月22日)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