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11日 星期四

警察不是閻羅王,豈可判人死刑

警察是捉拿罪犯,保護老百姓的;凡犯罪者是應該追拿的,直至被警察繩之以法。
所以警察是罪犯的剋星,人民的保姆,打造平安社會的希望。
賭博不算嚴重罪行,但聚賭就是犯法,警察來取締時他們逃跑,經警察鳴槍示警之後還照樣跑,就得自負後果。
但是警察在追捕過程中,看到嫌犯處於險境時,他就應該從剋星變身為救星,先救人才捉人。
這是最基本的人性,也是執法先鋒應有的智慧。
不是說法庭未判罪前人人都是無辜的嗎?這不會是官員專享的特權吧?
如果逃生的聚賭嫌犯所說屬實,阻止漁民救人的警察扮演的狠角色,簡直超越法官,形同閻王。
賭徒未判罪,就先被判溺水。

◆閱光明日報封面“跳海避肅賭一溺斃/居民斥警阻救人”新聞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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