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3日 星期三

AES歸位,焉知福禍

交通部代部長拿督斯里希山慕丁說,在9月18日前中彩的AES罰單可能會一筆勾銷,而從918之後的交通罰單,政府法律小組將會劃一警方和交通局的罰款額,即從最低150令吉至最高300令吉,視超速的時速多少而定,即是你開得越快,錢包薄得越快。

超速的司機必須面對高額的罰款,這部份應該不會有什麼爭議,政府千方百計要從他們的口袋挖出更多的罰金,老百姓也不會有很大的意見,畢竟魯莽司機造成許多美滿家庭的生離死別和他自己家庭的悲傷,以及消耗的社會成本,是再也挽不回的嚴重錯誤。

雖然說計劃取消918之前那68萬張沒有說服力的AES罰單,是當局的明智和人性化決定,但如果說之前官商勾結的惡意AES問題已經解決了,卻是言之過早。

現階段,AES是受到老百姓的大力反彈而狼狽由政府接手,這樣的結果也說明一件事,即是當局在推行AES的初期到成形的過程中,都是利字當頭,不是像他們所說的,真的是有把老百姓的交通安全放在第一位。

比如在筆直的幽靜大道和寬廣的斜坡限速50公里甚至更少,或者在超快轉色的交通燈附近設AES,怎麼看都是惡意搶錢多過關心老百姓安全,這樣的案例才是造成老百姓無法信任AES志在減少車禍的神聖用意。

再說,當局將攝取並確定違規的前線職權完全交給私人公司的做法,更有將老百姓賣給承包商之嫌,尤其由他們從老百姓身上設置違規陷阱吸血,然後兩者將收成的血漿分享,老百姓知道了當然會生氣。

如今政府接手AES,還得向兩家當時喜獲合約的承包商作出適當賠償,雖然政府說不會賠出很多,但是誰會相信毀約的一方會賠得少?尤其承包商還是朋黨公司,想必在暗會得到適當的安排,在明則向全民宣佈一個看起來還可接受的賠償數目,這樣就可以減少後續的爭議。

如果解約可以這麼簡單又這麼節省,政府為何不接管南北大道的經營權和其他數十條收費大道的擁有權,反而一直拋出巨額又難以承擔賠償金的憂慮來推卸?

所以說AES的前期事件是不應該發生,因為白忙一場後執法權由承包商處拿回來時,國家先損失了一大筆納稅錢賠給拿了合約沒得做卻也一樣獲得賠款的承包商,然後交通安全的努力又回到原位。

至於AES回歸警方和交通局,縱然沒信心也不必先潑冷水,如果他們一樣志在罰錢而非安全,人馬會馬上知道,也必定會馬上吵。

光明日報專欄:潑墨(201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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