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然受到眾人非議和眾議員作作樣子聲討,內閣並沒有指示交通部擱置或重新檢討自動執法系統(AES)。
雖然有些議員提出的反對意見好像很好笑,但它畢竟是存在於人間的問題,比如在限速區被後面更大的車子響笛打高燈催促,你遂其所願踏下油門後卻中招被拍,後面的王八蛋傢伙不會補貼你一分錢;比如交通燈轉黃時,前面的車子緊急煞車害後面的車子撞上來,但全錯的是後面的車子。
如果自動執法系統真是鐵面無私的包青天,所發出的傳票不接受打折和上訴,這些看起來冤枉的傳票豈非是受到AES的陷害,而逃過罰單之災的拼命響笛和緊急踏brake的車主,都慶幸成為逍遙法外的交通犯?
兩家承包自動執法系統操作和維修保養的公司最偉大之處,便是替政府省下了一大筆錢,因為若由政府購買系統,要價8至9億令吉,由私人公司購買只須5億以下,當局雖沒說明為何政府買東西一定會比別人貴,但如此外包執法,能算聰明嗎?
雖說當局一直在厘清系統的操作與執法是分開的,即是承包公司只是負責將車主違規的證據交給交通局,待官員仔細查証違規後才決定發出不可商討的罰單。
但是執法之能行或不能行,還是落在兩家外包公司的手上,他們才是第一個決定車主有沒有違規的“非政府組織”,簡直是比在現場捉到車主後還可以好言商討的警察更加嚴苛,又怎能說“操作與執法分開”?
據知,承包公司的回酬是來自於成功收賬的罰單,一張罰單他們可獲得16令吉,當局說,這種“罰金分配”的原則是“承包公司可生存但不大賺;政府可省錢但收入不減”。
把原則拆開解釋,是有兩家與政府毫無相關的公司投資一盤數億令吉的生意,志不在賺大錢;政府將車主違規的第一現場交給私人公司作決定,志在降低車禍率和挽回老百姓的性命,卻不要降低交通罰款的收入。
這是甚麼愛民邏輯,想到人都暈頭轉向,就算政府好意是真,車主要自愛是必須,當局現階段仍得設法讓老百姓相信和接受限速地區和限速時速是合情合理,承包公司是志在服務,不然人民會有被賣的感覺。
光明日報專欄:潑墨(2012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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